本文转自【潇湘晨报】;
记者 | 任弯湾
近来,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定书。
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女)恳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两边性情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品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求、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一起居处。
史某不同意离婚,以为自己与李某的爱情并没有决裂,且能够满意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辩称自己是被逼分家,两边分家还缺乏一年。“由于其时脱离家是由于李某说假如自己不走,她就走。”史某以为,孩子还没有成家,假如离婚会对孩子的婚姻形成不良影响。两边间没有涉及到家暴、越轨等问题,以为两边对待工作上观点不一致很正常,由于三观不合离婚,其以为不是离婚的理由。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确定,李某、史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两边由于日子小事产生对立,李某来院诉讼离婚。
法院以为,原、被告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两边现已建立了比较安稳的家庭关系,两边均应珍爱彼此间的夫妻爱情,把家庭职责放在首位,彼此容纳爱惜、互相理解敬爱,一起努力保护家庭的调和与安稳。原、被告对婚姻日子中呈现对立,两边应加强交流、及时化解,防止因心情的长时间积压得不到化解而演变成夫妻关系不行修正的裂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以夫妻爱情彻底决裂为由诉请离婚,但其未能供给充沛的根据加以证明,且被告清晰表明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定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恳求。